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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4月2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051393號函辦理。
二、依學校衛生法第15條:「學校為適當處理學生及教職員工緊急傷病,應依第二項準則之規定,訂定緊急傷病處理規定,並增進其急救知能。
三、復依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第4條規定:學校應訂定緊急傷病處理規定,並公告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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