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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依照教育基本法第6條略以:「教育應本中立原則」、「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...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、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。」
  2. 邇來接獲本市民眾反映有學校署名支持特定候選人,明顯違反行政中立情事,特此重申各校及所屬人員應依教育基本法第6條規定辦理,嚴守行政中立。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、私立學校法第55條規定,併請自行參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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