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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旨: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之111年年終工作獎金,請確依行政院函頒「一百十一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」辦理,請查照。

說明:

一、依行政院1111116日院授人給字第1114001828號函辦理。

二、依旨揭注意事項第12點規定略以,以「工程管理費」、「接受委託或補助之研究計畫經費」或「各級醫療機構醫療作業基金」進用之臨時人員,除機關另有規定或以契約約定者,從其規定或契約外,由機關視經費狀況衡酌發給;至年度中年滿65歲以上且依勞動基準法辦理退休之臨時人員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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