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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新消息 自114年1月1日 起,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,其曾服務於所列 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職務之全時專任年資,得採計為公務 人員休假年資。
為落實政府核給公務人員休假之意旨,建構更加友善之職 場環境,並促進人才交流,本部以旨揭令釋自114年1月1日
起,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,其曾服務於所列 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職務之全時專任年資,得採計為公務 人員休假年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