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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公告】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(以下簡稱中小學)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,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,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一案。
人事主任
人事法令
2025年10月01日(星期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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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擴大偏遠地區學校師資來源,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嗣後擔任公立中小學教師時,其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,如符合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等相關規定,得採計提敘薪級。
如有符合上開資格者,請檢具相關經歷證明文件(離職證明書、敘薪通知書)至人事室辦理改敘。
公文如附件請參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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